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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定法解释方法向文本主义的回归

     

摘要

作为美国制定法解释方法的文本主义经历了平白意义规则和新文本主义两个发展阶段.以斯卡利亚为代表的新文本主义对在制定法解释领域长期占据正统地位的意图主义解释方法进行了批判,并对早期平白意义规则进行了扬弃,将文本重新置于制定法解释的中心位置,强调制定法语词的通常、自然与客观意义,并认为文本通常意义的确定无需借助于立法者意图或立法史等文本外材料,而只须根据“普通说英语者标准”,运用词典、语法、解释准则等语言学方面的工具并考虑制定法文本的语境、结构与整体等语义性背景即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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