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之价值评析及立法建议

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之价值评析及立法建议

     

摘要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核心价值,其既可以确保个人权利的实现,又可以兼顾他人利益的保障,对其完全贯彻有助于离婚制度的科学建构.然而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来看,其过于强调前者而忽视了后者的贯彻实施,由此导致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在事实上得不到立法的保障,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此种局面出现的根源在于婚姻法价值滞后于民法价值发展的定律,从客观上说是立法技术的一种失误.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婚姻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为使其更好地融入进民法典体系中,法定离婚理由的完善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在即将到来的立法修订中,应注重“反对轻率离婚”思想在法定离婚理由设置中的贯彻,使其能在条文中与“保障离婚自由”思想相平衡,从而使法定离婚理由的设置更加符合民法中的“个人及社会兼顾本位”思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