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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发商押地迟办土地证的违约赔偿

         

摘要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迟办房产证的法定赔偿性违约金,"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开发商迟办土地使用证的,一些法院将违约金压低数倍计算,而忽略了开发商抵押土地带给购房者的实际风险. 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做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调整,应将违约、风险防御性成本(类似担保公司收取的利润)的增加和强迫交易对购房者造成的三重损失纳入考量,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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