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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立法目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反洗钱是预防、监测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手段。现行《反洗钱法》以预防为定位的立法目的不能体现其“金融情报中心”的工作特征。以“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的条文表述混淆了反洗钱保护的法益和洗钱手段之间的关系,“维护司法秩序”的理论学说也只能适用于刑事法律的法益解释。“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借鉴未能考虑语境差异下“犯罪”概念的区别,使非犯罪的违法行为脱离了反洗钱的遏制范围,导致国际沟通的误解。《反洗钱法》的立法目的应回归其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修改其立法目的“为预防、识别、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活动,维护国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没收和追缴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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