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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野下的虚假债权保理——《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证成

         

摘要

保理合同章作为《民法典》中的商事规范,对其探讨应遵循商事规律与商事习惯。《民法典》第763条的正当性在于,在债务人一侧,债务人在民事债权让与中的抗辩不应当然沿用至保理合同中,为维护债权流通性,对债务人的抗辩须采限制的态度。债务人对虚假应收账款作出真实性确认即为放弃抗辩,放弃抗辩的效果是,非明知的保理人即可对债务人主张合同责任。在保理人一侧,保理人仅具有商法外观主义下的形式审查义务,无须对基础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思路可证成第763条的正当性,即保理人只要不对虚构债权明知,便可主张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从而排除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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