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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式让与担保性质探析——以“朱俊芳案”为视角

     

摘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出现用买卖合同来担保借款合同现象。该种买卖合同性质接近让与担保,或者属于“后让与担保”,因此对于买卖合同效力与适用的规则应参照让与式让与担保。让与式让与担保属于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体现,也不违反流质禁止的宗旨,应承认其效力,同时最高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已间接承认买卖合同的让与担保性质。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概括承认让与担保,但不宜详细规定,其具体适用规则仍应由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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