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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相关受益人责任研究

     

摘要

在环境侵权领域,我国侵权法严格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但现代社会的环境侵权更多表现为以公司等组织形式实施的大规模侵权,受害人数较多,污染主体往往没有能力去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环境污染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损害显现时,污染主体可能已经不存在,此时受害者更是求助无门。为使其获得及时、充分补偿,建议扩大责任主体范围,追究环境侵权相关受益人责任,从受益者负责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社会化、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国外法律借鉴角度来分析,都有其合理性。此处探讨的受益人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的股东以及与污染者具有租赁、承包等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并从过错与无过错两种情况对其责任进行探讨。通过以上制度设计,期望受害人损失能够得到更大的弥补,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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