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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对国家发展权的保障及其局限性

     

摘要

《京都议定书》签字以来,减排承诺国家的数量以及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损害补偿机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对国家发展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其局限性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国减少,减排力度有限,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在今后的气候变化问题谈判上,应通过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构替代性国际气候法律约束机制,完善“气候决策”的程序保障机制,提高“气候条约”的强制执行性等方式来保障国家发展权.我国应通过合理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法律促进,完善碳排放的司法控制等具体措施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硬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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