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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判例对人权的保障

     

摘要

集普遍性和特殊性于一身的人权,其内涵与外延具有鲜明的文化色彩,也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同时,人权形态也是多彩的,既有应有的、法律上的、现实的人权,也有规定的、推定的人权以及语言、思想和制度形态的人权.要充分保障人权,其保障机制就必须与人权的上述特点相契合.行政判例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因为它具有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界定行政权的范围,规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等功能.我国的人权保障无论是人权立法、行政诉权还是非"权利"性利益的制度性关怀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些方面行政判例都有用武之地.要建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就必须改善行政庭法官的素质,提高行政判决的说理要求,提高新型行政案件的审级,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行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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