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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与平等受教育权

         

摘要

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承担受教育权的给付义务则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之一。《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机会和条件的责任,但却没有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和地区政府之间承担义务教育给付义务的具体数额及比例。国务院制订的以县级政府、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既忽视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先天性差异,又忽视了流动儿童分布的地区性差异,更缺乏对流入地政府承担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激励及责任制度,导致流动儿童在城市里无法平等享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只有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制度,才能帮助流动儿童有效实现其平等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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