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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判断——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为考察对象

     

摘要

在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处理中,因对上下班途中、交通路线与交通事故等理解上存在偏差,故“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全面审查是“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之维.权利保障、行政自主性、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是建构新的“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认定需考量的三个价值取向.动态化可接受理性的折衷主义审查标准,适合作为我国“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判断的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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