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权利及其法律构造

             

摘要

城市空间在城市化过程中重要性凸显,城市秩序需要考虑人的主体性,而城市权利的提出已然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关涉法律制度的变革。从古至今城市权利一直被认可,但不同国家和历史条件下具有个别化的意蕴。在人被分为不同等级的古希腊城邦制下,城市权利意味着一种资格或地位,是参与城邦治理、参与诉讼的公民资格。近代意义上的城市权利起初作为一种集体权利被提出,意在改变城市中弱势群体的境遇。但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将城市权利视作个体的权利更能彰显其现实意义。在法律意义上,城市权利被承认、并纳入法律体系加以保护,需要厘清其内在构成要素,明确外部的实现条件和救济途径,使城市权利不仅作为一种人权宣示,更应形成法律意义上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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