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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

     

摘要

保人成为契约要件,体现了契约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在吐鲁番出土的各类契约中,主要有瑕疵担保、财产担保、家属连带担保和保人担保四种担保方式.唐代契约中,亲属、同乡和官吏可以充当保人,胡人也可以充当保人.保人必须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者享有较高的威望.借贷契约保人责任相对较重.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责任相对较轻.事实表明,唐代的担保文化与吐鲁番的契约实践完全相符,其对当前重建信用伦理和诚信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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