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社会科学》 >晚清州县“就地正法”司法程序之再考察

晚清州县“就地正法”司法程序之再考察

         

摘要

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司法程序是不断变化的.咸丰年间,在镇压“匪乱”的过程中,常常是军营、州县官、团练讯明后即可执行正法,事后报告.自同治二年毛鸿宾郭嵩焘提出将复审之制引入就地正法后,州县审讯后增加了一个府州或道复审的环节.尤其是光绪八年经过一场关于是否取消就地正法的大讨论后,州县官审讯后的复审之制趋于细化,并要依据路途远近或将犯人解赴府州或道复审,或无需解勘犯人,而由督抚派员前往复审.但此后在实践中又趋向简化.与此同时,种种借口事情紧急、案情重大而直接由州县审判、报按察司(后为提法司)核明、督抚批饬即行正法的情况依然存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