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法解释学视角下的'公害':从概念移植到本土演化

法解释学视角下的'公害':从概念移植到本土演化

     

摘要

在我国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公文中,"公害"一词具有多义性.根据其主要使用领域,总体上可分为"环境公害"和"非环境公害".环境公害包括"污染"和"其他公害"."污染"在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条文中已有相对明确的界定,"其他公害"则是指《环境保护法》第四章规定的可能间接引起或造成污染的行为、第四章尚未规定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间接引起或造成污染的行为以及与环境污染性质相同却尚未被《环境保护法》所明文调整的其他状态.环境法律规范的污染是公害性污染,这类污染可能造成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乃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非公害性污染不属于环境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宜由其他法律规范调整.对公害基于解释论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明确该词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从而澄清其精确的法律语义;另一方面则可以从此视角进一步解释为何我国在环境污染侵权和相邻污染侵害、与污染有关的职业病这些在致害方式上相似的案件中却适用不同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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