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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证成与完善——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

     

摘要

责任能力于私法主体不可或缺,既为构成完整人格之必要构成部分,也有弥补过错判断标准客观化不足、简化过错判断和保护无意思能力人之实益.立法应对责任能力予以明确规定,并正视我国现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的责任能力判断过度依赖财产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的责任能力制度未能平衡行为人、监护人和受害人三者利益,导致行为人可能承担比公平责任更重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能力应当区分过错责任能力和公平责任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且符合法理的侵权责任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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