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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以福喜事件为视角

         

摘要

行政犯的成立要求“二次违法”,即首先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然后又具备了法益侵害性而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这个过程中,不以行政法规中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为必要条件.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对接,涉及到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方法的问题.特别是在国家刑事政策和行政管理目的容易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情况下,只有贯彻实质解释论,才能明确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的法益侵害性与对公众的威胁性之间的区别,避免刑事立法的情绪化,为司法提供正确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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