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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体系构建论

         

摘要

cqvip:无论是在理论上亦或司法实践中,公文书证都因区分为报道性公文书证和处分性公文书证而具有不同的证明力体系。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未对公文书证进行分类,所有公文书证均适用统一的证明力规范,这既不符合公文书证的内在理论要求,也不满足司法实践的外部需求。为此,应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将公文书证以立法形式科学分类为报道性公文书证和处分性公文书证。前者具备形式证明力但不当然具备实质证明力,其真实推定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后者同时具备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其真实推定不能被相反证据推翻,当事人只有在特定前提下通过提起诉讼中止或再审申请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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