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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死刑立法修改问题研究

         

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九)》废除绑架罪、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绝对死刑之后,我国刑法典中仅劫持航空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4种罪名规定有绝对死刑。绝对死刑的废止有利于协调罪刑关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推进死刑制度的改革。但是,修改后的法定刑依然具有绝对性且罪刑关系依然存在瑕疵,而以"可以判处死刑"的方式作为绝对死刑废止后的法定刑配置模式最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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