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论城乡规划制度的决策主体、程序与监管模式完善

论城乡规划制度的决策主体、程序与监管模式完善

     

摘要

基于既往研究成果评价城乡规划制度实效,可以有公众参与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规划监管制度三个着眼点。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是城乡规划制度的核心内容。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基础条款,为后续的规划许可与验收核实行为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对城乡规划监管制度正当性的追问,既要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充分程度,也要关注城乡规划制度实施的成效。规划委员会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是增强城乡规划制度实效的重要安排。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