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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同一法律关系'

         

摘要

留置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债务担保方式,在市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域外大陆法系将民事留置权界分为物权性留置权和债权性留置权,以牵连关系为路径进行建构.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留置物应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该限定过于严苛.借镜域外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法制发展脉络,我国民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将"同一法律关系"向"牵连关系"扩张.同时,在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中,亦应对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进行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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