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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监管的域外效力——“裕兴”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境内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就民营企业在境外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行为进行域外监管。从减少管辖冲突和完善依法治国的原则出发,应尊重境外监管机构的管辖权力,确立有条件的域外监管原则和监管透明原则,以支持民营企业出境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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