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艺术自由的规范宪法内涵——以中德比较为视角

论艺术自由的规范宪法内涵——以中德比较为视角

     

摘要

艺术哲学研究由来已久,艺术的哲学定义纷繁复杂.关于艺术自由的适用,联邦宪法法院逐渐舍弃了对艺术进行定义的思路,转而开始提炼艺术的基本特征.艺术具有先锋性,是艺术家的个性化表达,其作品具有多解释性.艺术自由对人的效力从艺术家衍生到艺术传播载体上;艺术自由对物的效力取决于艺术表现形式,与国家价值判断无关.此外,艺术自由具有内在限制,当艺术自由与其他法益发生冲突,应运用个案衡量的方法,确定优先保护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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