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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代履行制度的再思考——兼论公私协力背景下新行政法的变革

         

摘要

代履行制度本质上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将它称为"代执行"更符合它的本质特征。代履行人属于行政助手,他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他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来完成行政任务。代履行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公法关系,因此行政机关与代履行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公法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在公私协力背景下,代履行制度是私人协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在秩序行政领域的一个表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履行行政任务,行政法发生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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