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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邮政监管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

         

摘要

当前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并未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从而造成复议、诉讼层级明显上移,因此需要在行政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探讨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的确定,主要涉及行政职权的授予及行政责任的承担两方面。从前者来看,需要由法律或法规对邮政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明确的授权;从后者来看,需要坚持派出机构性质地位不变的基础上保证独立财政预算。支持派出机构独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是邮政法对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职权法定的制度安排,也是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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