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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自治:再造农村纠纷解决的主体与治权——以秭归县C村为例

             

摘要

主体和治权是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两个重要要素。湖北省秭归县的"幸福村落建设"是基层"微自治"的重要探索,能够有效解决农村纠纷。以村落为组织单元,形成良性互动的双层组织体系,再造了农村纠纷解决的主体。依托国家资源输入,以民主授权的方式重建责权连带机制,再造了农村纠纷解决的治权。乡村社会是非程式化和不规则的,农村纠纷解决的权力类型不是"条状"的国家基础权力,而是"块状"的乡村治权。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将纠纷解决嵌入到村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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