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保护人性侵被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制

保护人性侵被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制

     

摘要

我国没有保护人性犯罪的专门条款,保护人范围除了《性侵意见》中对未成年人负特殊职责的人,还应包括尊亲属、等级、雇佣及职务或工作上具有从属关系的人,被保护未成年人为18周岁以下的人,性侵行为则限定为强奸和猥亵行为.基于对保护人性侵的特点、我国性侵犯罪立法及域外国家将保护人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或加重处罚情节等规定的考察,我国应单独规定保护人对被保护人的性滥用罪.参照我国强奸和猥亵类罪的规定,将14周岁以下的被保护人作为一般情形的从重处罚条款,以暴力手段性侵不同年龄被保护人的行为以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配置不同幅度的刑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