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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系中的管理权模式及其对债务形态的影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完善为中心

     

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由财产、债务和管理权(处理权)构成的内在紧密联系的体系。不仅财产与债务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对应关系,管理权规则也作为中枢影响财产的存续与创造、塑造债务的形态(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承担责任,非管理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民法典草案在构建法定夫妻财产制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管理权)依类型区分,未清楚呈现管理权配置(一般事务单方可管理,重大事务需双方共同管理)对夫妻债务的影响,也没有针对我国借贷之债的极端重要性提出特别规制,直接将共同债务等同于连带责任之债。当前立法亟需建立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受益匹配、管理人负个人责任的类型细分的权责相称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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