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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判断——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及其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摘要

为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准确判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两大法系各自发展出了较为成熟的理论,现今"经济性保险利益说"和"事实期待说"分别在德国法与英美法中占据着主流地位。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条和第8条的规定为切入点,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拟倾向采纳德国法下的"经济性保险利益说",就最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正式规定而言,最高裁判机关似对该说下保险利益的区分仍有一定的疑虑,但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体系下,"经济性保险利益说"可谓较好的选择。由于保险实践未必一定会和理论上的保险利益划分完全相符,在个案中具体保险利益的量之判断也相当复杂,因此"经济性保险利益说"也非问题的终极解决方案,未来仍有必要结合损失填补原则与缔约过失规则来完善保险利益这一保险法上的特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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