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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警检关系 提高侦诉效率

         

摘要

公安机关的侦查与检察机关的起诉,是刑事诉讼中前后衔接的程序,它们的高效运作对法院审判乃至于整个刑事诉讼,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奠基性作用。由于警检关系立法定位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侦诉程序基本处于分离、牵制的状况,降低了审判前程序的诉讼效率,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不能脱离了现行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状况,因此,既要确定改革的长远目标,从宏观立法和诉讼构造上实行变革;同时,现阶段也不能放弃改革警检关系的努力,可以在不改变法定诉讼体制构造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公安与检察机关的相互沟通,创设和完善一些形成侦诉合力的有效措施,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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