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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检关系研究——兼论我国警检关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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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警检关系的域外经验

(一)警检一体模式

(二)警检分离模式

(三)警检结合模式

(四)三种警检关系模式的评价

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警检关系

(一)法律定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二)现实与反思

三、我国警检关系的重构

(一)必要性

(二)我国警检关系重构的原则

(三)理想警检一体模式的构想

(四)我国警检关系重构的设想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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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渐趋复杂,犯罪尤其是刑事犯罪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随之而来,案件的侦破难度也随之增大。各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追诉职权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特别是当前全球倡导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下,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如何重构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模式的重大课题,而警检关系的变化又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变化的方方面面,基于此警检关系的定位问题备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因此,比较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警检关系模式,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警检关系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改革我国的警检模式,并向着对理想中的警检一体模式在我国的确立的角度考虑,提出对我国警检关系改革的目标以及路径的看法,无论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是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国家进程无疑都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共计约2万余字。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比较了世界上不同国家主要的三种警检关系模式,各国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既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又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警检分离关系日益暴露其弊端时,改革将是一种必然趋势。从一些国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来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的基础上,警检关系开始出现紧密化的发展趋势。
  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的警检关系,不但在理论上具有较多的理想主义色彩,而且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公、检、法三机关分阶段地进行类似“流水线”的诉讼活动,分工变成了分家,最终直接导致侦诉效率不高;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由于先天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导致监督乏力、监督缺位和监督虚化;警察机关存在一方面为遏制权力膨胀而努力,另一方面却面临警民关系日益紧张,警民冲突不可避免共存的尴尬局面。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改革警检关系的若干构想。文中认为由于侦控职能之间的天然亲和性,警检一体化应当是警检关系的理想模式,并从把握诉讼平衡、诉讼效率、审判中心三个重构原则出发,提出了理想警检一体模式的构想:1、警察对案件的告知和送交义务,2、检察官对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决定权,3、检察官侦查程序主导权以及领导权,4、法官在侦查程序中的司法裁决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警检关系重构的设想:1、合理配置侦查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警察一般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赋予检察机关的侵犯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逮捕措施的决定权则由法院负责。2、分离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监督职能。合理的检察机关职能设置只能舍弃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一心一意搞好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3、重构警检双方在侦诉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的及时告知义务;检察机关统一掌握侦查活动的启动权和终结权;赋予侦查人员一定的“反监督权”;扩大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权;检察机关成为审前程序的诉追中心;法官成为审前程序的裁判。从而达到既可以保证对犯罪活动追诉的高效率,又同时可以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顺应国际“人权”保护潮流,使刑事追诉活动更科学更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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