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商学院学报》 >论连锁企业店长的参谋权

论连锁企业店长的参谋权

         

摘要

一般来说,连锁企业是由门店和总部构成的。从经营功能上看,总部具有执行全面的管理计划以及商品开发,配送,经营指导等多方面功能,而门店在其支持和帮助下执行最终销售功能。所以,门店看起来虽然只是一个小店铺,但连锁总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心设计制定的各种经营决策和标准,最终只能在门店日常作业化管理中体现出来。因此,门店管理环节可以说是连锁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门店店长是门店的总负责人,代表者,执行者,管理者,指挥者,鼓动者,协调者和控制者,但他们只是最基层的干部,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有门店管理权,而无经营权,一方面由于受到许多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店长对总部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不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创造性和水平,不像外资企业或是非连锁店的店长那样“自由”,因此,店长的工作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但为了能上与总部密切联系,下与员工密切配合,达到门店销售最优化,总部应该根据门店店长的各项工作,下放一定的权利给店长,这种权利称为参谋权。这种参谋权非常的重要,因为店长是一线的指挥,他必然对经营方式和销售情况的好坏了如指掌,一定会有最直接最深刻的体会,对于不合理的经营方式他会有自己的想法,希望能够改进,尤其是总部每月下达的指标的可行性,而这些是总部无法了解到的。因此适当下放权利给店长,让店长及时汇报所想所感,共同参与门店的经营,将会使门店和公司都受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