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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柜运输代理公司诉英国海关担保案

         

摘要

世界各国的海关法律体系中大都有担保制度的设计,其主要功能大抵有二:降低海关管理风险;减轻海关管理相对人的经营成本。法律意义上的海关事务担保,既是海关为保障实现其法定债权(如依法应征但暂未缴纳的税款、依法应处但暂未交缴的罚款等)而采取的保全措施,也是海关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益(如海关在担保范围内必须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措施)。但毋庸讳言,从海关与其管理相对人因海关事务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来看,前者居于主导,后者处于被动。比如,海关依职权决定是否批准管理相对人享有"免除担保"资格,其中就隐现着行政许可的痕迹;而海关要求其管理相对人必须为特定海关事务提交一定的财产担保,则又透露出些许行政强制色彩。尽管海关事务担保难与民商事担保相提并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海关可以单方决定该种担保活动中的一切事项,其中当然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本案受诉法庭即以此为基准,围绕被告不予批准原告"免除担保"资格的决定是否合理这一焦点问题而展开庭审。原告申请"免除担保"资格,是想要减少资金流转负担;被告拒绝原告的申请,则为规避其监管上的风险;海关复议官员审理申请人的诉求,既应遵从法的规定,也应尊重客观事实,其中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信誉和偿付能力的再次核查。但从本案披露的细节来看,英国海关所聘请的特许会计师未在其专业上尽职尽责,海关的职能部门也未能慎重从事,尤其是海关的复议官员疏于详查案件全部事实,过于依赖海关特许会计师的审查意见,对申请人的诉求敷衍塞责,以至于受到庭审法官的严厉斥责。本案被告败诉,也从侧面反映出从事海关担保事务工作的海关官员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否则难胜其职。就我国海关的相关实践来看,2000年经修订的《海关法》正式确立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2011年1月1日起《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也已正式施行,其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海关事务担保多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当事人所交担保应与需要其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等,已经充分体现了法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有必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要求,都需要海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从各个细节上加以落实。就此而言,本案似可从反面意义上提供一定的借鉴。

著录项

  • 来源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96-100|共5页
  • 作者

    葛磊;

  • 作者单位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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