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论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摘要

在生产环节,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生产者主要承担故意责任,即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目前尚未形成人工智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进行增补;同时,算法黑箱导致因果判断失灵,应结合刑法理论、先进技术与相关政策予以破解.在流通环节,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生产者主要承担不作为责任,其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仅限于利用信息优势而取得的对事故发生因果进程的间接支配,还包括通过主服务器、信息网络实现的对流通领域中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的直接掌控.另外,作为义务的内容增加了远程禁用与修复,作为可能性也得到相应的提升.在产品缺陷是由于当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发现,或者是由于介入因素所导致,或者在生产者发出警示公告后,使用者不听劝阻、继续使用所导致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得以阻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