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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与公私法的互动——以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为例

         

摘要

公私法的分野,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划分.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目标下,公法与私法之间又紧密衔接,相辅相成.现代私法精神基础是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①罗马法以来,对于人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是由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所定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能力的享有者”和“人际关系的参加者”.另一种观念则是“有尊严的人”,源于17到18世纪的启蒙思想和自然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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