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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仓储合同规定的几处缺漏及纠补

         

摘要

合同法中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不尽完善.将存货人与仓单持有人作并列规定,造成有关法条自相矛盾,逻辑混乱,故直接规定仓单持有人即可.对仓单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应明确规定为保管人的营业期间.在仓储期限约定不明时,应对保管人行使催提权在时间上作出限制,以免损害仓单持有人利益.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时,应把保管人设定的合理期限作为保管人的一项义务而非权利来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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