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专利文献2468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政法论丛等;
合理期限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匡青松、陈立军、卢胜乾等。
合理期限
-研究学者
- 匡青松
- 陈立军
- 卢胜乾
- 姜泽锋
- 彭康
- 李曦
- 赖秋蓉
- 颜梅生
- 于元祝1
- 何天明
- 何浩
- 余洋
- 余洋1
- 刘云生
- 刘俊海
- 刘士娟
- 刘承韪
- 史振郭
- 吕凤国
- 吕洋
- 周园
- 姜亚兰
- 孙玉国
- 宁若花
- 巴晶焱
- 庞兵
- 张娜瑞1
- 张弓长
- 张瀮元
- 张翔鹏
- 徐伟忠
- 徐冉2
- 方林
- 施鹏鹏
- 朱翠微
- 朱训强
- 李云波
- 李刚
- 李康宁
- 李梦佳
- 李颖儿
- 杜爱霞
- 杨博宁
- 杨宇静
- 杨建学
- 杨涛
- 林全玲
- 梁明霞
- 殷涛
- 江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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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伟;
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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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限制适用要件——“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因“合理期限”的这一立法技术下的模糊表达,导致司法适用出现困难,有必要对“合理期限”的适用予以解释并作类型化分析。“合理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其是本质上属于失权期间,与合同解除合理期限以及检验期间同质。继续履行超期后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继续履行请求下的合理期限主要分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类、许可资质与特定业务经营期限类、时令性标的物类、标的物价格波动类。在检验期间下,最长合理期限一般应为2年,除此之外,最长合理期限应以诉讼时效期间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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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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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为(2021)最高法民申7425号再审裁定。本案焦点问题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在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非决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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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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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应是一种除斥期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无论当事人是否已进行催告,均应认定为已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权利人无权再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应严格限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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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园;
谭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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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尚存争议,必要措施的选择亟需厘清,合理期限的确定尚不明晰,这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应以权责利益一致原则界定平台方合理的注意义务,"适时"将转通知纳入通知删除之范畴,并根据比例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多样化的网络侵权问题;合理期限的确定并非一定需以明确的时间为基准,而应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使其能根据具体情况从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两方视角出发,综合分析各自的利益得失后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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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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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作为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最重要凭证,当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法、解除时间以及一些特殊事项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事项的发生若按照现有的法规作用则难以得到结果,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是一个并未论证的领域.本文探讨了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认定方法,之后对于该项操作的合理期限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实际操作中的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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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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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班牙宪法》第24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法官和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以下简称“有效保护权”)、辩护权、无罪推定权、合理期限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获得各种程序保障的权利等。考虑到多数基本权利在国际范围内已形成共识,旦为刑車诉讼研究者所熟悉,本文不再一一赘述,仅选择西班牙保护之诉最频繁援引且较具特色的两项权利作一深入解析,即“有效保护权”和“各种程序保障的权利”(以下简称“程序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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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一、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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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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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列为典型合同,其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员的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将催告程序作为物业服务人员起诉的前置条件,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物业服务人员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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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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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该条原则上保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于但书中又回归了传统民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不动产亲属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