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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探析

         

摘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我国目前<刑法>第177条作了简单的立法规定,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而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否以使用为目的,学者对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结合司法实践,拟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对理解和运用该罪名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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