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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摘要

不能犯理论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学术上形成了众家观点,尤其以德日纯粹主观说、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为代表,他们所谓的不能犯不是未遂犯的一种,不具有可罚性。但是我国所谓的不能犯和德日不能犯是两个概念,确切地说,应定义为不能未遂犯。我国是以实行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为依据来认定未遂犯,又以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把未遂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本文中把实行行为既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又没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和德日两国的不能犯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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