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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路径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隶属于私权范畴,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性保护路径。我国既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与司法双轨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在一定时期之内仍需坚持。在未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时,应当尽量限缩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的适用范围,在中央层面设置统一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服务与执法工作,完善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救济制度,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行政行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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