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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的困境与出路——由首例“图解电影”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我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分歧源于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不同解释。该案一审观点认为在引用的"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间,后者具有决定性功能。而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不存在功能上优劣性。一审法院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功能决定论将引发合理使用规则的失灵。一审裁判观点是开放式合理使用立场的反映,受到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却忽视我国合理使用法律文本的本土化含义。应当从影视解说视频的作品属性,影视解说视频与演绎、重混作品关系,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适用分析三个面向来应对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实践困境。"图解电影"案的启示在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应注意探求新、旧《著作权法》衔接中的立法意图。在将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成熟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方法移植到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时,为减少"四要素"方法"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负面效应,应限制将合理使用扩大解释为"转换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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