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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药品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摘要

1986年10月8日,(荷兰)圣多纳药厂与隆泰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圣多纳药厂作为“长效心痛治”药品的制造商和商标所有人,许可隆泰公司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组织销售和分销这些药品。隆泰公司必须在圣多纳药厂的注册商标下进行销售。在协议期内,圣多纳药厂给予隆泰公司在该地区使用这些药品注册商标的权利,隆泰公司保证只能在这些药品上拥有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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