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科技与法律 >视频分享网站帮助侵犯著作权的认定——电视连续剧《宫》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视频分享网站帮助侵犯著作权的认定——电视连续剧《宫》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通常情况下应被定性为ISP,即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当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时,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