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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作品属性认定--“非诚勿扰”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摘要

随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发展以及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围绕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多,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由于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创意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对节目权利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作品的定性方面也存在着审理难点。对此,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制品”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在创作过程中“独创性”的程度,予以区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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