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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刑事法律宏观完善的若干问题

     

摘要

我国的经济刑事立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用系统修订刑法典、创制特别经济刑事法律、发布刑法修正案以及进行经济刑事立法的解释与编纂等几种立法方式,但不宜制定单行的经济刑法典;法人不应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现行经济刑法规范中关于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应予修改和删除;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制度应注意向轻重适度、重视财产刑与资格刑的方向发展与完善;立法中对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可能地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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