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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

     

摘要

形式主义的法学家们认同的现代性的法律是一个普适的价值体系,并不内涵有什么特殊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是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法人类学家们则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然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就不具有普适的品质和推广的价值.这是法律现代性的悖论.根据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可以将法律体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内生型、植入型和混合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混合型的,外来法律、本土法律文化和社会现实构成了我国法律现代性与地方性互动的关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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