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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律地位比较与思考

     

摘要

政党地位在政治实践中形成,反映了"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党地位成为不同国家的基本做法;但各国政党理念不同,对政党地位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按照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支持与排斥"标准,战后有关国家的政党法律地位可概括为积极承认一般性政党、禁止所有或特定政党、规定特定政党的优势地位、限制分裂性小党与排斥小党四种情况.比较而言,英、美、俄、德四国法律对政党的规定依次呈现出消极、较消极、较积极、积极四种态势.从本质上看,政党的政治合法性相较"合法律性"而言具有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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