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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价款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摘要

民法典借鉴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首次规定动产价款抵押权,极大促进融资。动产价款抵押权人包括出卖人、贷款人以及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担保债权包括出卖人价款债权、贷款人贷款债权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租金债权。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应准予设立动产价款抵押权。多个动产价款抵押权竞存按登记时间确立优先顺序,交叉担保不影响动产价款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效力优先于动产价款抵押权。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保留实质上发挥着担保作用,应准用价款抵押权的规定,并同一适应民法典第414条关于担保物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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