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串通规范的适用规则

     

摘要

我国恶意串通规范由于适用条件模糊,造成了与众多法律规范的竞合.对无权处分、债权人撤销权、欺诈、滥用代理权、多重买卖等规则进行考察后,可以发现,在恶意串通规范与其他规范发生竞合后,如果规范目的不冲突,则交给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规范;如果规范目的相冲突,则需要首先确定存在法律漏洞,并且以恶意串通规范填补法律漏洞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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