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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一个本体论的刑法学思考

     

摘要

通过考察犯罪本质争论的实然,遵循我国刑法典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概念,结合其三大特征,梳理犯罪本质之学说流变,在理清前述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基础上,本着逻辑自洽的内在性要求,犯罪本质就是犯罪侵犯了统治社会关系,即采"社会关系说",同时这正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的内涵.纵观几种质疑的学说,无论是循着从"权利侵害说"衍生至"法益侵害说",还是自"法益侵害说"突围至"规范违反说"或曰实质的"义务违反说",又或"折衷说",该几种观点并非没有缺点,甚至存在严重缺陷.虽说"社会关系说"并非完美,但把"社会关系说"的具体内容发展为"安全、秩序、权利",则更加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一言以蔽之,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坚持犯罪本质的"社会关系说",发展并衍生出犯罪客体的具体内容:以"安全、秩序、权利"作为"社会关系"之内容,应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所应恪守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是我们应该坚持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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